大陸「銳成芯微」科技公司非法在臺獵人頭 負責人判刑
大陸成都「銳成芯微」科技公司違法在臺吸收人才,且均須出境前往大陸接受教育訓練約2個月,返臺任職在透過連線至大陸銳成工作站系統,定期是訓開會、聯繫業務或回報工作進度,並以大陸銳成員工身分參加年終尾牙及認購公司股份,實際上則屬大陸銳成公司員工,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移送;新竹地院審理終結,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將王姓負責人判刑5月。
經查,大陸成都「銳成芯微」科技公司以提供積體電路產品所需設計、授權及相關服務爲業,爲半導體知識產權及應用供應商,屬IC產業鏈最上游產業,爲在臺發展業務,乃在香港地區成立銳成集團公司,於2018年11月在臺設立辦事處。
王男則爲香港銳成公司負責人,他先後以香港銳成、臺銳公司申報員工勞健保爲掩護(營運期間僅有進項,全無銷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招募人才,領取大陸銳成匯款薪資,一同從事IC設計研發業務,並將成果提供大陸銳成,以協助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非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此外,不僅均由大陸銳成人資部門辦理入職手續,且均須出境前往中國銳成接受教育訓練兩個月,返臺任職後,須透過VPN連線至中國銳成公司工作站系統,從事資料參考或IC設計研發工作(工作站系統禁止下載研發成果,均由大陸銳成統一保管),另須透過定期視訊或微信通訊軟體羣組通訊等方式,與大陸銳成人員開會、聯繫業務或回報工作進度,再得以大陸銳成員工身分,參與年終尾牙及認購公司股份,實際上屬大陸銳成公司員工。
直到臺銳公司解散登記後,王男及多名人員改以居家辦公模式,繼續受僱於大陸銳成從事研發工作,並領取大陸銳成公司匯款薪資。
法官認,王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大陸銳成負責人向建軍指示,爲大陸銳成在臺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活動長達四年多,所爲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管理,亦無法充分保障與進行交易之人,損及交易秩序及國家安全,實屬不該,考量王坦承犯行,審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
大陸成都「銳成芯微」非法在臺獵人頭,法官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爲業務活動罪將王姓負責人判刑5月,緩刑3年。示意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