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完成修訂,保護與利用並重邁向新階段

3月26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了修訂後的《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現行《條例》自1993年施行以來,爲大理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發揮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隨着社會發展和法律法規的更新,部分條款已無法滿足當前管理需求。爲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條例》適應新時代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要求,對該《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修訂後的《條例》明確規定,大理風景名勝區的具體範圍界限按照國務院依法批准的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大理風景名勝區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條例》規定,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突出大理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大理特色。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體現中華傳統文化,突出當地特色,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不符合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污染環境、破壞景觀景物、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限期拆除或者遷出。

大理風景名勝區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實行分區保護。分區保護的範圍和具體保護要求依據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確定。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澗、礦泉、溫泉、地熱資源等,不得圍、填、污染、改變泉口。水體必須保持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亂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禁止擅自改動、毀損景區界碑、界樁、標誌標牌;禁止非法採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棲息地;禁止燒荒、野炊,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或者燃香、燒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爲。

《條例》規定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資源有償使用費和門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此外,《條例》還規定,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對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開屏新聞記者 楊質高

一審 孫琴霞

責任編輯 貓恩泊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