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上新”,有哪些新變化?

7月28日舉行的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了《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賀江華在作報告時,對修訂草案中幾處新變化進行了說明。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備受關注。據賀江華介紹,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燃氣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責任,加強對施工單位建設燃氣設施隱蔽工程的監督檢查。爲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中增加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公開燃氣供應方案,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燃氣供應方式,並根據燃氣供應方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燃氣設施。”同時,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三款中增加規定“燃氣設施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相關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驗。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工程質量要求整改。”

關於燃氣經營許可,此前的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燃氣經營許可的審批層級。爲此,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等相關規定,將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爲:“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站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跨市(州)行政區域從事燃氣經營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關於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此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進一步規範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爲,防止強制收費、收費標準偏高等問題。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關於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將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爲:“城鎮及農村燃氣工程安裝費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合規收取,不得有變化名目收取費用、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牟取暴利等價格違法行爲。”(川觀新聞記者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