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將修訂:計量裝置故障導致燃氣費偏差,應按有利於用戶的原則處理

3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大會一審。

《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六十七條,從健全燃氣管理體制、完善燃氣設施規劃建設,規範燃氣經營服務、壓實燃氣企業安全責任,規範燃氣使用行爲、強化燃氣設施保護,完善部門監管協調機制、提升事故預防與處置能力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管道燃氣計量裝置、計量收費及對計量準確度、收費偏差有異議的處理方式。“燃氣計量裝置的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燃氣計量裝置進行出廠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並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燃氣計量裝置在安裝使用前應當依法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首次檢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燃氣計量裝置進行監督抽查。”

其中還指出,“因燃氣計量裝置故障、錯計、暫計氣量導致燃氣費偏差的,應當按照有利於燃氣用戶的原則處理偏差或者錯誤的計量計費,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覈實後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用戶,退還燃氣用戶多支付的燃氣費或者通知燃氣用戶補交少繳的燃氣費,不得收取因此產生的違約金。”燃氣用戶對使用的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爲準。

“經檢定的燃氣計量裝置,其誤差在法定範圍內的,檢定費用由燃氣用戶支付;其誤差超過法定範圍的,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支付,並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無償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燃氣企業明示服務標準,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並明確由燃氣管理部門牽頭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

《條例(修訂草案)》規範燃氣使用行爲,強化燃氣設施保護。規定燃氣用戶改變用氣範圍和燃氣用途、拆改戶內燃氣設施管理要求,並對燃氣使用行爲作出相關禁止性規定。爲防範第三方施工破壞,要求建立工程檔案共享機制,實施其他建設工程涉及影響燃氣設施的,有關單位共同制定保護或改動方案。

記者瞭解到,《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於1998年10月制定,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訂。該《條例》施行以來,對規範四川省燃氣管理工作、推動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施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各方責任界定不清晰、市場秩序不規範、安全用氣監管保障不力等問題,修訂《條例》十分必要。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定位於實施性、補充性立法,汲取全國近年來燃氣事故教訓,結合四川省燃氣工作實際,在上位法基礎上,突出燃氣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燃氣企業服務水平,強化政府監管職責,加強事故預防和處置能力建設,提高燃氣管理工作水平。

紅星新聞記者 鍾茜妮

編輯 於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