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大陸公民返臺服役 陸委會、內政部:原有戶籍就有義務
一名男子9年前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入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去年底卻接獲公文,要他返臺服役。圖爲役男徵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北市民衆接到區公所通知,要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現爲中國大陸籍的姪子返臺服兵役,陸委會及內政部均表示,在臺原有戶籍的陸籍男子,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不因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不容有迴避空間。國防部也說,接獲役政司通報大陸地區來臺役男徵集入營名冊,經覈對基本資料後,即通報各軍司令部加強考覈及管理。
而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表示,假設已經取得中國的戶籍、國籍,又在臺灣當兵,可以取得軍營內資料,這會有些國安風險,他已提出修法免除這類案例的服兵役義務。不過,內政部與國防部都已明白反對。據瞭解,藍綠立委都認爲沈伯洋的提案不易過關。
陸委會表示,依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陸方護照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在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但因臺灣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陸委會稱,該條立法目的係爲維護「服役公平性」,避免役男利用到中國大陸設戶籍以逃避兵役,對具類此身分之役男,國防部會有適當的管理及處置方式,防杜相關國安疑慮。
內政部也說,兵役義務屬憲法所定基本國民義務,任何人不得藉由更改戶籍方式規避。役齡男子儘管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原本應負的義務不會免除,包含兵役的義務在內,役齡男子在學緩徵等原因消滅後,依法仍應接受徵兵機關征集及服役。
國防部表示,依「大陸地區來臺定居人員入營服役役男管理有關辦法」規範,凡從大陸地區來臺定居人員,經循兵役管道入營服役期間,由所隸單位主官加強考覈管制跟進行輔導,並限制分發機敏單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