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公務員「領大陸身分證」 陸委會:全體均有遵守義務
▲陸委會副主委、發言人樑文傑。(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28日痛批陸委會要求全國公務員具結「未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是違法濫權,形同恐嚇。對此,陸委會表示,依法宣導並清查公職人員不得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與證件,是執行法律規定,公職人員有配合執行之責任與義務,「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也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提到,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者,將註銷臺灣人民身分,也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
▼立委翁曉玲。(圖/記者屠惠剛攝)
陸委會指出,由於現任公職人員中確實存在領有中共身分證之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是加強宣導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諸多事項具結;自即日起增加具結並宣導兩岸條例自93年起已有之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也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如向中共申領上述證件,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第4條的「忠誠義務」。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之「具體情形」,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公務員被要求具結「未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圖/翻攝Facebook)
陸委會強調,依照中共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6個月以上。我國公職人員依國家現行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存在符合中共申領要件之情形。相關人員如確實領有「居住證」,所屬機關即有必要釐清當事人取得證件,是否有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管理規範之情事,否則即是中共爲推動統戰及融臺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
陸委會還說,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爲與決策,政府禁止現職公職人員領用中共居住證,是政府政策,也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