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須具結「無中國身分」 翁曉玲槓上陸委會:早該裁撤了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出席。(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鄭佩玟/臺北報導

銓敘部日前發函各政府機關,要公務員具結「未領有中國身分證」,陸委會也表示,現任公職人員確實存在領有中國身分證之案例,相關規定自2004年就存在,且向中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的「忠誠義務」。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對此痛批,自己作爲法律專業的立法委員, 相當重視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陸委會「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早該裁撤了。

對於銓敘部配合陸委會要求公務員須具結「未領有中國身分證」,若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對此,翁曉玲日前質疑陸委會有何權力要求公教人員具結嗎?是依據那項法律規定?公教人員若未簽名具結,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會被處罰、減薪、降級、解聘嗎?請陸委會、銓敘部、教育部出來說清楚。

陸委會迴應,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情形,即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2004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身分者,將註銷臺灣人民身分,亦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

翁曉玲今日再批,陸委會至今只查到一名海軍楊姓士兵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的案例,而且還是楊姓士兵主動自行報告的。由此可見,陸委會根本沒能力去清查到底有多少國人在大陸設籍和領取大陸相關身份證明。而爲了掩飾無能,陸委會想了最容易推卸責任的一招,就是先讓公教人員主動「具結」,來自證與大陸沒有關係。而銓敘部、教育部竟還配合辦理, 不考慮具結本身的適法性及必要性、整體行政作業負擔和公教人員的尊嚴,要求現職公教人員透過形式上、不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具結,來自證對國家的忠誠。

翁曉玲指出,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公務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覈,簡單來說就是對新聘或調任人員“到職前”先進行忠誠查覈。 至於到任後, 公教人員有無違法亂紀之情事, 服務機關(政風、人事單位)本來就得依職權調查。現在讓大家填份切結書後, 服務機關就可名正言順的撇清責任,難道這是負責任的做法嗎?

翁曉玲嘆,坦白說99.9%的公教人員都會服從機關指示填寫切結書,但這能證明有簽名具結的人就全都效忠國家嗎?剩下0.1%不願接受無理要求而不填寫切結書的公教人員 ,難道就是叛國賊嗎?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公教人員有具結的義務,更沒有處罰「不具結」的規定。況且陸委會要大家去切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無規定的要求,切結無大陸地區身分證、居住證、定居證等做法,實已逾越法律保留原則了。

翁曉玲強調,作爲法律專業的立法委員,自己相當重視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因此特別在意行政機關有無「依法行政」。這些年來陸委會功能盡失、表現荒腔走板,其既無法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保障國家主權利益及民衆權益,還自以爲是各部會的上級機關,越權干預指揮其他機關的職權。像陸委會這樣的機關,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實無存在的意義與價值,按照馬斯克(美國政府效率部)的標準,早該裁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