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微免罰”看涉企執法方式轉變(金臺銳評)

金  歆

超市貨架5包黑糯米超保質期1天,自行及時改正召回,免予行政處罰;2家糧油企業大米存在標籤瑕疵,鑑於其違法情節輕微,責令改正後免予處罰……近日,市場監管部門公佈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執法部門“輕微免罰”的執法探索引起廣泛關注。

行政執法一頭連着政府,一頭連着百姓,關乎人民羣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也關係着市場秩序和經營主體活力。“輕微免罰”體現出的服務型執法,是法治精神與治理智慧的有機統一,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通過服務型執法推動高質量發展,意味着在堅持法治原則的基礎上,給予企業合理的容錯空間。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在這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對浙江杭州熱電企業因非自身過錯超額排放,相關部門收取環保電價後,免予行政處罰。這避免了企業因行政處罰而面臨的信用受損、融資困難等問題,使企業能將更多資金投入到生產經營與環保技術升級中,既實現了社會效益,也助力企業持續發展。

服務型執法不能止步於“不罰”,而要創新執法方式,促進企業乃至行業真正依法健康發展。山東青島對銷售超保質期商品的超市,沒有簡單加以處罰,而是指導完善電子化進貨臺賬動態管理,規範“採購記錄—臨期預警—下架處置”全流程標準化操作,從根本上避免類似問題出現。這種“執法+服務”模式,將“對立”轉化爲“夥伴”,讓企業在整改中迴歸健康發展,讓依法經營成爲習慣。執法機關可以利用執法數據優勢,加強研判分析,從一個個企業的具體情況中梳理髮現共性問題,進而有針對性地制定措施,推動實現全行業健康發展。

當然,服務型執法不是“法外開恩”,而是“寬嚴相濟”的精準施策,對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格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牢固樹立監管爲民理念 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要求,對危害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挑戰道德底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爲,必須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於何爲可“不罰”的“輕微”,相關部門必須精準識別。比如,浙江溫州相關部門就精準識別翻包改期生產大米的企業和標籤瑕疵的企業,對前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彰顯了“重違嚴懲”的堅定決心。這種“當寬則寬、該嚴則嚴”的執法邏輯,既讓經營主體感受到法律的溫度,又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執法方式轉變,變的是方式方法,不變的是爲民初心。即將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並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當執法人員從“監管者”轉變爲“服務者”,讓執法兼顧法、理、情,更有利於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堅持預防爲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才能讓法治成爲最好的營商環境,讓經營主體在規範與包容中蓬勃生長。

《 人民日報 》( 2025年05月15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