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時評】機票退票費豈能漫天要價?

令人費解的是,機票退票費竟也能“討價還價”。最初高先生僅收到不足千元的退款,經多次投訴後,平臺退還了5221元。隨着事態發酵,平臺最終選擇全額退款。整個過程一波三折,令圍觀者大跌眼鏡。從“這麼離譜”到“這都可以”的質疑聲中,機票退改簽規則的複雜性和彈性再次刷新了公衆認知。平臺態度越是軟化,越凸顯其規則的隨意性。

當前機票退改簽政策缺乏剛性統一標準,主要受兩方面因素影響:一是行業慣例和大衆認知,比如“退票手續費與機票折扣掛鉤”等約定俗成的做法。二是消費合同的約定。理論上,服務方會提前告知退改簽收費標準,消費者購票即視爲認同相關條款。然而,這種將“購買行爲”等同於“同意合同”的邏輯,往往衍生諸多問題。

誠然,在理想狀態下,消費者應當履行“注意義務”,即在購票時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但現實情況是,部分平臺將退改簽規定隱藏於冗長的格式條款中,消費者很難注意到其中不公平的“退票費”條款。這些平臺依據自定“合同”收取高額退票費,看似合規,卻忽視了一個關鍵問題:此類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次平臺最終全額退款,不僅是迫於輿論壓力,更是自知理虧的表現。對於第三方售票平臺而言,用戶退票並不會造成實際損失,反而可能獲得“二次售票”的佣金收入。更何況高先生提前數月退票,完全不影響航班座位的再次銷售,也不會給航司帶來重大損失。違約金的設定,理應考量這些實際情況。

機票退票費的收取不應“漫天要價”,而應遵循“損失補償”和“成本合算”原則。歸根結底,這是航司與乘客之間的事務,第三方票務平臺應當減少不當牟利的算計。

作者 然玉

責任編輯 何丹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