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拒搬!男控「被鎖門外」氣到提告 法院判她限期遷出
▲臺南地院判決一起離婚後房產佔用糾紛,前妻被判須遷出並返還房屋。(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蔡姓男子與前妻陳女離婚多年,離婚後念舊情未要求對方搬離房屋,卻不料近年兩人關係惡化,男子回家多次遭鎖門外,被迫投宿旅館,蔡男氣得向法院提告請求前妻遷讓房屋,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陳女並非該房屋所有人,且已無合法居住權源,最終判決須搬離並返還房屋給蔡男。
判決指出,蔡男與陳女原爲夫妻,共同居住於臺南市的房屋。兩人於2012年間離婚並完成登記,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蔡男名下。蔡男起訴主張,離婚初期念及舊情,未急着要求前妻遷出,但近年來卻屢遭陳女鎖門拒絕入內,甚至被要求「去外面住飯店」,讓他難以忍受,即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法院審理時,被告陳女雖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應訊,也未提出書狀或證據。法官審酌卷內資料,包括土地建物登記及離婚判決書等,確認房屋所有權屬於蔡男,且陳女無租約、無共有權,也未舉證有任何合法居住依據。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未出庭視同自認,法院遂判定原告主張屬實。
法官認爲,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蔡男作爲屋主,有權要求佔用人遷讓。由於被告未能證明其佔用房屋有合法權源,法院判決應返還房屋給原告。
此外,法院並宣告本案得假執行,若陳女欲暫時避免執行,需預繳新臺幣40萬1500元作爲擔保金。
全案判決指出,該案屬簡易訴訟程序,陳女敗訴部分,除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外,若不依判決遷出,蔡男可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