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晚間出具最新聲明 強調統籌稅款分配金額落差原因在於立法決議

對於最新的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情況,財政部今(30)日晚間再度發出聲明強調,部分直轄市及縣(市)認爲115年度獲配中央普通統籌稅款金額與其自行估算金額差異大,是由於這些縣市引用去年底財政部應立法委員要求的初步設算資料來比較,但由於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公式條文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財政部在當時初步試算表中已敘明在諸多假設條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因此不應該與財政部在今年8月29日通知地方政府實際設算的結果來比較。

財政部也再度強調,新版財劃法所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覈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力求導正,但立法院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去年底應立法委員要求初步試算假設條件,採分子、分母一致(即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分別對應按本島19個市縣及離島3縣)計算,假設可全數分配完畢;另各項分配權數的設算基礎資料當時僅有112年度資料可採計;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暫按2分級距計算。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也再度說明,今年 8 月 15 日曾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計分多數地方政府建議採 0.2分級距計算、鄉(鎮、市)分配公式沿用現行分配公式,已獲致共識;至於在分母爭議部分,鑑於財劃法第16條之1第3項第1款及第3款可供分配款項90.5%分配本島19個市縣(未含離島)及2.5%分配離島3縣,其中各目規定各指標(含營利事業營業額、土地面積等)的分母本應分別按19個本島市縣、3個離島縣計算,但新版財劃法規定分母卻按22個市縣(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加總計算。

以土地面積指標爲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354萬公頃,其中本島19市縣合計351萬公頃,離島3縣合計3萬公頃,故按條文文義計算,在計算分母部分,本島19市縣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差距3萬公頃,尚屬有限,但離島3縣與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差距351萬公頃則甚爲顯著,致離島3縣未能分配出去的數額相對較大,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但鑑於分配公式分母,文義上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爲解釋,這也使得分母仍應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

財政部也再次強調,115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達8841億元,較114年度4676億元增加4165億元,增幅達89%,地方政府獲配豐沛的財源,可作爲推動施政所需;連江縣較去年減少部分,依法以特別統籌稅款補足,至於財劃法爭議問題,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