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只停「新收」!立院修法卡住兒虐保母:暫停所有托育

不再只停「新收」!立院修法卡住兒虐保母:暫停所有托育(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爲完善0至2歲托育服務,衛福部擬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專法管理託嬰中心、居家保母等服務。立法院今續審法案,行政院版本第50條,原僅規定涉不當事件的保母或機構,必要時應暫停「新收」兒童,立委要求修正下,朝野達成共識,未來情節重大者應「暫停所有托育服務」。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續審《兒童托育服務法》。針對行政院版第50條,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明,主要是當主管機關得知托育相關人員,尤其居託人員(如保母)及其同居者,涉嫌兒虐等違法事件,調查期間應協助兒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轉介收託、加強訪視輔導。必要時,得令其暫停「新收托兒童」。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續審《兒童托育服務法》。(截自國會頻道)

立委林淑芬認爲,目前版本僅規定必要時「暫停新收託」,但若遇到非常嚴重案件,現有已收託孩子,也都應該暫停收託,不論新舊個案,「嚴重時都要停止所有服務」;同時,縣市政府也應協助家長轉託。她強調,這是「備而不用」,防止未來發生嚴重事件,不會發生法律未明定情形。

立委王正旭也表示,若只規定必要時,得暫停新收托兒童,有所不足,應視情節嚴重度,嚴重時連托育服務都要全面暫停。縣市政府是否安排另託,也很值得關注,希望能涵括到法條內。

周道君表示,考慮委員提出的情況,建議可在條文最後加上「情節重大者,命其暫停托育服務」文字。經委員會討論達成共識,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拍板,文字照討論版本修正,但因法條條次調整需求,此條配合第46條條文,先行保留。

至於縣市政府協助轉託,周道君表示,目前已規定調查期間,應協助托育機構、居家托育人員依照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意願,做轉介收託,必要時加強訪視。現有托育部分,地方政府已有責任,必須告知家長、協助轉介收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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