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兒虐 立院續審「兒託專法」 朝野共識保母嚴重違法全面暫停收託

今天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記者林琮恩/攝影

近年國內兒虐事件頻傳,行政院擬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專法管理託嬰中心、居家保母等0至2歲托育服務。今天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該法,針對該法第50條規範,涉違法事件的保母、託嬰機構等,行政院版本僅規定暫停「新收」兒童,多名立委要求嚴重案件應改爲全面停收,委員會達成共識,針對情節着重大者,不分新收、既有收托兒童,均暫停托育。

行政院版本兒託法第50條,要求主管機關得知托育相關人員、保母及其同居者,若涉嫌兒虐、體罰、霸凌、性騷擾等違反事件,應告知受託兒童家長,必要時可要求暫停新收托兒童。立法委員林淑芬說,該版本僅要求暫停新收託,但如果遇到非常嚴重違法案件,現有收託也應該暫停,且應明定由縣市政府協助家長轉託。

林淑芬表示,如發生集體兒虐案件,整家託嬰機構都應該暫停,這條法規是備而不用,不是要隨時啓動,而是萬一發生情節嚴重案件時,法律條文中須有相關規定,否則涉案保母或託嬰中心人員,恐以法規僅要求暫停新收託爲由,繼續收託既有兒童,恐釀成兒少保護難題,立法者不該預見未來恐有爭議,卻不先行處理,應在法條中明定,要求全面暫停收託。

經委員會討論,決議在行政院版本中,加入「情節重大者,命其暫停托育服務。」文字,因法條內容有條次調整需求,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拍板,文字照委員會討論版本修正,但條文先行保留,後續處理條次問題。

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行政院版本要求,若托育從業人員涉嫌違反事件,應依照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意見轉介收託,必要時可加強訪視,也就是既有托育兒少家屬,應被明確告知違法事件,且如有意願轉託,地方政府有責任協助轉託,新增前述文字,可區分出情節輕重,較輕微者暫停新託,嚴重案件全面停止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