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託法嚴懲 涉兒虐全面停託
立法院16日進行《兒童托育服務法》第3次審查。圖爲民衆要求修法,加重虐童刑責。(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爲完善0至2歲托育服務,衛福部草擬《兒童托育服務法》專法,管理託嬰中心、居家保母等托育服務。立法院昨審法案,行政院版本原僅規定托育相關人員涉不當事件,必要時應暫停「新收」兒童,立委要求修正下,朝野達成共識,未來情節重大者應「暫停所有托育服務」。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6日進行《兒童托育服務法》第3次審查。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明,行政院版本第50條,規定當主管機關得知托育機構所屬託育相關人員、居託人員(保母)及同居者,涉嫌兒虐、體罰、霸凌等違法事件時,調查期間應協助兒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轉介收託,加強訪視輔導。必要時,得令其暫停「新收托兒童」。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爲,目前版本只規定必要時「暫停新收託」,但若遇到非常嚴重案件,現有已收託的孩子,也都應該暫停收託,「不論新舊個案,嚴重時都應停止所有服務」;同時縣市政府也應協助家長轉託。她強調,這是「備而不用」,防止未來發生嚴重事件時,不會發生法律未明定情形。
民進黨立委王正旭也認同,若只規定必要時須暫停新收兒童,確實有所不足,應視情節嚴重度,嚴重時托育服務都要全面暫停。縣市政府是否安排另託,也希望涵括到法條內。
周道君表示,目前已規定在調查期間,主管機關應協助托育機構、居託人員,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意願,做轉介收託,必要時則加強訪視,現行地方政府已有責任告知、協助轉介收託。
周道君指出,考慮委員提出的情況,建議可在該條文最後加上「情節重大者,命其暫停托育服務」文字。經委員會討論,朝野達成共識,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拍板通過,文字照討論版本修正,但因法條條次調整需求,配合第46條條文,此條先行保留。昨日委員會初步審查了78條條文,其中共59條保留、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