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新制1年請10天不得不利處分 勞團:應以30天為目標

勞動部將修改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記者曾原信/攝影

勞動部擬研修勞工請假規則,勞工1年10天以內病假僱主不得不利對待。勞工團體表示,透過本次的修正,顯見國內僱主常有因勞工請病假而有不利對待的情況,無論是否法定保障10天,政府都必須主動打擊長期以來僱主侵害勞工健康權的現象。應比照「勞基法」1年有30日半薪病假,以30日病假不得不利對待爲目標。

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賀光卍表示,這次勞工請假規則要研修,代表國內僱主常常以勞工請病假爲由而不利對待勞工,假如之後法定保障勞工請病假1年內未超過10日,僱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爲不利之處分,那超過10天難道就不被法律保障了嗎?

賀光卍說,勞工若遭受僱主不利對待,該如何證明?還是隻要有職場不法侵害的感覺就要啓動調查?國家要主動打擊僱主侵害勞工健康權的現象,否則一旦動用到法律,勞資關係緊張下,勞工的工作機會就可能不保,因此政府應該要對症下藥纔對。

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表示,無論是否10天,僱主都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有不利待遇,依臺灣的勞動環境,只要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通常都不太會被僱主重視,「勞基法」規定勞工可以請病假,1年30天給半薪,且僱主不得有拒絕權力,雖然可能僱主沒有拒絕,但往往會用各種其他方式讓勞工不敢請病假,勞工也可能因爲不好意思麻煩同事而帶病上崗。

楊書瑋指出,「勞基法」只是勞工權益應該遵循的最低標準,但在臺灣,基本標準卻往往會變成「最高標準」。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表示,若要保障勞工請假權,應以30日病假不得不利對待爲目標,許多基層勞工擔心,目前勞動部方向爲「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僱主不得爲不利之處分」,是否合法化僱主在病假10日後對勞工進行不利益處分,然而依法勞工1年有30日半薪病假,也就是勞工申請病假已經犧牲了自己的部分工資,若僱主還可以連結其他不利益處分,扣全勤獎金、扣年終獎金,形同一罪數罰,因此政府應該朝向勞工全部病假申請,僱主皆不得不利益對待的方向前進。

桃產總指出,各級政府立刻規畫預算,針對勞工請假導致遭受不利益待遇的狀況,進行全面性專案勞動檢查,並請各級政府發文事業單位,要求各單位自我評估工作規則、人事制度甚至各項管理公告,是否有違反勞工請假規則修訂後條文的狀況,才能真正落實保障勞工請假權,停止臺灣勞工過勞悲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