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病假未逾10天 禁僱主不利處分
勞動部昨宣佈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保障勞工病假權。圖爲日前臺鐵產業工會在勞保局前,呼籲勞動部重視勞工請假權益。本報資料照片
長榮航空孫姓空服員之死,引發外界關注勞工病假權。勞動部昨公佈長榮航空組員病故事件調查結果,以及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勞動部將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十日,僱主不得爲不利處分,新制預計明年元旦上路,違法僱主最高可罰百萬元。勞團質疑,超過十天難道就不被法律保障?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勞動部針對臺灣就業通會員發送病假權益調查問卷,回收的二六七○份問卷中,有一成受訪者曾因請病假遭受不利處分。不利處分類型依有影響考績或升遷、扣發全勤獎金、影響排班或調班、被迫自己找代班、會被記點和懲處等,甚至有三人遭到資遣。
勞動部次長李健鴻表示,勞動部十日召開「研議保障勞工病假權會議」,邀請勞僱團體參加,決定規畫從四大面向着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首先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十日,僱主不得爲不利的處分。考量勞工舉證困難,僱主於勞工說明遭受不利處分的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而僱主考覈時應以勞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爲考量。
此外,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道內容。僱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而不敢請病假。
爲什麼不得爲不利處分是十天?黃琦雅表示,勞動部召開諮詢會議時,勞工團體要求十二天到十五天,僱主團體則是三到五天。爲了兼顧病假權和管理權,勞動部選擇十天做衡平考量。有媒體提問,是否請假第十一天就可以做不利處分?黃琦雅迴應,不論勞工請幾天病假,僱主考覈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綜合考量。
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賀光卍表示,若以後法定保障勞工請病假一年內未超過十日,僱主不得爲不利的處分,超過十天難道就不被法律保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擔心,不利處分樣態不明確,新法仍有空間,讓僱主玩文字遊戲,將懲罰曲解爲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