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巧立「律師費+代言費」掏空泰山 前董座詹景然獲不起訴
▲泰山前董事長詹景超被控以律師費、代言費掏空公司案不起訴。(資料照/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泰山公司(1218)前董事長詹景超,被後來入主的經營團隊指控,在卸任前以支付法律服務費名義掏空公司,還在原有的行銷預算外,增編預算找大衆較不熟悉的霹靂舞者代言產品,造成泰山損失4393萬元,涉嫌特別背信等罪。但臺北地檢署調查認爲罪嫌不足等理由,14日處分不起訴詹景超與簽約對象共6人。
老牌食品大廠泰山公司是由詹氏家族創辦經營,2022年起,以龍邦集團爲首的市場派開始加碼持股,公司派頻頻在訴訟、金融監管、媒體等各方面出招反制,這場經營權大戰最終落幕,由時任龍邦董事長劉偉龍入主泰山。
新團隊根據查帳結果提告指控,指前任董事長詹景超涉嫌在公司易主前1年多的時間內,巧立名目,或是未經正常籤核、付款等流程,分別與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錦旋、田振慶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代表郭雨嵐簽定專案聘任、專案顧問、法律顧問、委任律師等契約,規避公司內控內稽,共掏空泰山2503萬元。
泰山並提告詹景超涉嫌在2023年2.3億餘元的高額行銷廣告預算外,又透過天熹娛樂老闆葛鴻福,與霹靂舞教練陳伯均簽定代言合約,但霹靂舞或陳伯均的知名度,都較不如活躍的藝人或其他知名運動員,陳伯均得代言費遠高於行情,只提供20小時服務,就換得泰山撥款1890萬元,造成公司重大損害。
檢察官調查認爲,有關律師顧問與訴訟費部分,多是起因於泰山經營權之爭,從各事務所提供的工作紀錄,律師們有去開會、開庭、審閱文件、查帳、提供法律意見、撰擬書狀、以及參與股權協商等,確實是依照當初泰山委託提供法律服務,不構成《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嫌。
至於代言費部分,雖然霹靂舞被視爲非主流的街頭次文化,但因陳伯均積極推廣,在2024年首度被列爲巴黎奧運正式競賽項目,陳伯均擔任總負責人,且陳伯均曾獲總統文化獎,代言合作可能提升企業曝光度與企業形象,且泰山當初支付款項中,有部分確實用於拍攝「2024霹靂舞前進巴黎奧運」紀錄片,代言廣告則因後來發生經營權糾紛而未能實現,檢察官認爲無證據顯示簽約雙方有任何不法,將詹景超等人全都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