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場所提前解約,承租方要求對方支付搬家費獲法院支持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高靖凱)藍天公司與白雲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白雲公司入駐由藍天公司提供的辦公場所。藍天公司交付場地後,白雲公司依約支付押金及服務費。後藍天公司與白雲公司協商終止協議,並承諾退還押金、支付搬家費。因藍天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項,白雲公司將藍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退還押金3萬元並支付搬家費5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白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白雲公司訴稱,2023年4月,雙方簽訂企業入駐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就白雲公司入駐辦公場所及相關諮詢需求事宜達成合作,服務期限28個月,服務費17.5萬元/半年,服務費每半年支付一次,押金3萬元。後因藍天公司提前終止合同,雙方於2024年1月簽署合同終止協議,確認協議書於簽署當日終止,藍天公司於2024年4月15日前退還白雲公司押金3萬元並支付搬家費5000元。經白雲公司多次催告,藍天公司仍未退還押金等款項,故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退還押金3萬元並支付搬家費5000元。
藍天公司未在答辯期內提交答辯狀,經法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白雲公司於2023年5月支付押金3萬元及綜合管理費17.5萬元,於2023年11月支付綜合管理費17.5萬元。2023年5月,藍天公司向白雲公司開具收據,確認收到押金30000元。
2024年1月,雙方簽署合同終止協議。主要約定,協議書於2024年1月終止服務。藍天公司於4月15日前退還白雲公司3萬元押金及支付5000元搬家費。白雲公司已在簽署合同終止協議前搬離涉案場地。
白雲公司曾於2024年7月向藍天公司發送催款函,要求退還押金並支付相關費用。
經詢,白雲公司稱其於2023年11月支付綜合管理費17.5萬元,其中剩餘未使用費用未在合同終止協議中確認,白雲公司不主張退還剩餘未使用費用。藍天公司承諾退還押金、支付搬家費,至今未實際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爲,白雲公司與藍天公司達成的合同終止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已對協議書解除事宜協商一致,藍天公司已對退還押金、支付搬家費用予以確認,藍天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應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白雲公司請求藍天公司退還押金3萬元及支付搬家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藍天公司退還押金3萬元並支付搬家費50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