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個訊息也要給錢?她休假日持續「回微信改方案」 法院判公司支付40萬

數位時代上班無所不在?法院判僱主賠40萬元加班費。(示意圖/Pixabay)

企業僱主若習慣透過通訊軟體於休假時間交辦工作事項,恐怕得重新檢視管理方式。中國一名高階主管因持續在下班後及假日透過微信處理任務,最終法院認定屬於「實質加班」,雖未經正式覈准,僱主仍須支付人民幣9萬元(約合新臺幣40萬元)加班費。

根據《人民法院報》7月28日報導,武漢市一名高階主管李女士因在職期間長期於休息時間透過微信執行工作,被法院判定屬實質性加班,據瞭解,李女士自2021年起任職於某企業,擔任管理層職務,並簽訂採用標準工時制的勞動合同。她指出,自入職以來,經常在下班後、週末及法定假期透過微信執行包括回覆業務指令、修改專案方案等多項工作,頻率高、持續時間長,直至2023年離職。

離職時,李女士向公司請求支付人民幣12萬元(約新臺幣54萬元)加班費,未果後提起仲裁併訴諸法院。公司方面則辯稱,加班需事先報備與審批,而李女士並未提出加班申請,也未曾被主管安排加班。

爲佐證自身主張,李女士提供了涵蓋2021至2023年期間的微信聊天紀錄、具體任務時間點、修改文件、工作成果及統計表等證據。法院認爲,這些工作明顯超出「簡單溝通」範疇,屬「需動腦動手」的實質性勞務,例如決策回覆、專案優化等。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數位化時代的辦公場景下,加班認定應突破傳統場域限制,應聚焦於勞務內容本身是否具備固定性、週期性與明顯佔用休息時間之特徵。即便未經主管明確批示,只要形成持續性任務,仍應視爲加班。

一審法院支持李女士主張,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費人民幣9萬元(約新臺幣40.5萬元)。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定李女士在休息時間從事實質性工作事實明確,公司須依法支付加班報酬。此案引發對「無紙化辦公」及「休息日勞務邊界」的關注,法院判決也成爲數位辦公環境下勞動權益保障的重要參考。

數位時代上班無所不在?法院判僱主賠40萬元加班費。(圖/翻攝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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