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完網絡微短劇演員片酬“縮水”,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剩餘片酬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穎昕)當前,網絡微短劇憑藉着短小精悍的劇情、靈活多樣的傳播渠道,吸引了海量觀衆,也成爲衆多演藝從業者的逐夢新賽道。但在行業熱度飆升的同時,演員權益保障的短板也日益顯現,片酬支付糾紛屢見不鮮。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微短劇演員“討薪”案,案件中的演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拍完戲後卻被公司以“未配合配音”爲由扣掉了三分之一的片酬,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剩餘勞務費。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24年1月,職業演員小李接到製片方甲公司的邀請,參演一部微短劇。雙方沒有簽訂書面演出合同,只通過微信溝通了時間、片酬和工作內容。拍攝結束後,小李在微信上向製片人確認自己的片酬是不是3000元,對方回覆不清楚,稱“之前工作人員跟你確認過的話,那就是這個數”。
然而,3000元的片酬卻遲遲沒有打到小李的賬上。多次催促後,甲公司付給其2000元,理由是小李“未配合錄音,剩下1000元給了配音演員”。而小李表示,並沒人告知自己配了音纔可以拿到3000元的片酬。幾番討要無果後,小李將甲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餘片酬1000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須着重審查的要點共兩方面:一是片酬是如何約定的,二是小李的工作內容是否包括配音。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網絡微短劇等靈活用工場景中,雙方通過微信等電子形式達成的合意,只要內容明確(如金額、工作內容),即構成有效約定。該案中,根據微信聊天內容,結合發票等證據,可以確認雙方在勞務合同中最終達成一致的勞務報酬金額爲3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在網絡微短劇拍攝、製作中,配音、補拍等拍攝衍生而出的工作不屬於演員默認義務,必須提前明確約定。若製作方未在合作前明確告知,不得以此爲由剋扣片酬。在該案中,甲公司既無法證明提前和小李對配音費有明確約定,也不能證明具有相應的行業慣例,法院不支持其扣除配音費的主張。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甲公司給付小李剩餘勞務費1000元,後經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彭衝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