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忙...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連3逃」 最高檢將訂保全羈押制

針對重大案件被告棄保潛逃 ,最高檢察署昨與臺灣高檢署開會研商,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有強制處分必要而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時,儘量由二審原蒞庭檢察官處理,最高檢察署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作爲防逃的有效辦法。

最高檢說,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人判重刑卻保有自由,最終發生逃亡結果,司法白忙一場令人遺憾,因此強烈建請主管機關正視問題,否則「抓放曹」、「走過場」一再重演,將嚴重影響司法威信。

最高檢表示,重大刑案高院宣判後,依「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啓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規定,相關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判決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

此外,重大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高檢署即依法務部「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啓動防逃機制 ,若案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依法務部頒「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由高等檢察署以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件的宣判結果後,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承辦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爲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的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最高檢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時,有關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羈押等相關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所以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爲使檢察官得適時提供妥切的強制處分,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

最高檢說,依實務情形,在檢察官受通知時,判重刑的被告多早已失去蹤跡,縱然通知實際成效也有限。

最高檢說,依美國、日本、德國立法例,被告經事實審法院判有罪,就以羈押爲原則,例外才是交保,不過, 我國卻是被告縱經判處重刑,仍保有行動自由,進而利用機會逃亡,尤其當刑度愈重時逃亡動機愈高,以致司法警察疲於奔命逮人。

最高檢表示,法務部2016年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5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至於個案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纔是合理的法制設計。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圖/最高檢察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