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重犯棄保潛逃 檢籲訂保全羈押制
最高檢建請司法院、法務部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以防重案被告棄保潛逃。(本報資料照片)
近來一再發生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重案被告棄保潛逃,嚴重影響司法公信,最高檢察署13日與臺灣高檢署開會研商,最高檢建請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未來若可行並完成修法,判決一定刑期以上的被告,要予以羈押,纔能有效防逃。
最高檢察署強調,針對最近一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棄保潛逃情事,強烈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訂宣判時被告有到庭聽判的義務,經宣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法院認有必要時應命當庭羈押,才能確實有效防止棄保逃逸。
最高檢指出,法務部2018年間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爲應修正《刑事訴訟法》並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訂宣判時被告有到庭聽判的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判決有期徒刑5年以上時,法院就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發監執行。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個案確認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
最高檢認爲,對於有高度逃亡動機者,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逃亡可能性較低者,則依次減輕拘束強度,纔是合理的法制設計,也纔不會發生如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遭判處重刑的被告,卻仍保有自由,最終發生棄保逃亡結果,導致司法偵審白忙一場情形,令人遺憾。
因此,最高檢強烈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從制度面重新檢視修正,否則目前這種「抓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將嚴重影響司法威信。
最高檢、臺高檢會中還決議,針對重大案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由二審檢察機關轉知執行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爲有確保執行必要時,更可以指揮司法警察對特定受刑人施行必要的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另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上訴第三審時,儘量由二審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被告強制處分的蒞庭、意見表達、收受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承辦人如果有異動,則要確實做好交接,避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