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一再潛逃!最高檢籲修法 增訂「保全羈押」制度
最高檢察署
針對近來一再發生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重案被告棄保潛逃,嚴重影響司法公信,最高檢察署13日與臺灣高檢署召開會議研商,決議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有強制處分必要,而由二審法院裁定時,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另最高檢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定「保全羈押」制度,以有效防逃。
最高檢表示,重大刑事案件高院宣判後,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啓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相關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判決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高檢署。
若案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依法務部頒「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由二審檢察機關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件之宣判結果後,轉知該案指揮執行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之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爲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之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最高檢認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時,有關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羈押等相關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故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爲使檢察官得適時提供妥切之強制處分建議供法院參酌,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有關強制處分之蒞庭、意見表達及收受該強制處分之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如承辦人員有異動,並請確實做好案件交接,避免遺漏。
最高檢強調,針對一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棄保潛逃,強烈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定「保全羈押」制度,明訂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宣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者,法院認有必要時應命當庭羈押,才能確實有效防止棄保逃逸。
最高檢指出,法務部早於2018年間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5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個案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
如此,對有高度逃亡動機者,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逃亡可能性較低者,則依次減輕拘束強度,纔是合理的法制設計,也纔不會發生如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遭判處重刑之被告,卻仍保有自由,最終發生逃亡結果,司法偵審白忙一場之情形,令人遺憾。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從制度面重新檢視修正,否則目前這種「抓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嚴重影響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