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读 「不法关说」最重判5年!弃保潜逃关3年
立法院13日处理刑法修正案,蓝白阵营以人数优势通过法案,院长韩国瑜敲槌宣布完成三读。(范扬光摄)
立法院通过 弃保潜逃可关3年 不法官说最重判5年。曾薏苹摄
立法院13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弃保潜逃加重可关三年,也增订妨害司法公正罪,向法官、检察官等不法关说,最重判五年。
弃保逃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日前竹北涉嫌虐童的竹北教练、证券炒手钟文智、国宝集团创办人朱国荣、涉嫌军方猎雷舰诈贷案的庆富造船少东陈伟志等。这些案子在在显示出,就算有再高额的保证金,现行刑法对于弃保潜逃不会另外课责的情况下,不仅减损交保制度的效力,更让刑事诉追变成有钱人的笑话。增订弃保潜逃罪,处以刑法,才能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提案修法。
立法院今(13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加重「弃保潜逃」刑责,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者,从原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增订「妨害司法公正罪」,在司法案件侦查、审判或执行中,利用职务、身分或地位之影响力对法官、检察官或其指挥监督长官为不法关说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第一百六十一条加重潜逃者刑度,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拘禁处所械具或以强暴胁迫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以强暴胁迫犯第一项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针对弃保潜逃者,根据三读修正条文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经检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并经发布通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次修法也新增第十章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读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一,对于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或通译,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不为证言、鉴定或传译,或约其为一定之证言、鉴定或传译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或通译就证言、鉴定或传译之事项,要求、期约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二,意图使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或通译不为证言、鉴定或传译,或使其为一定之证言、鉴定或传译,对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或家长、家属、与其订有婚约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之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三,意图使法官、检察官不为一定或为一定之裁判、处分、终结侦查、上诉、抗告或指挥执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侦查、审判或执行中,利用职务、身分或地位之影响力对法官、检察官或其指挥监督长官为不法关说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法官、检察官因而不为一定或为一定之裁判、处分、终结侦查、上诉、抗告或指挥执行之命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三读后,民进党立委沈伯洋发言指出,一百六十一条订了三年有期徒刑,其实一百六十二条没有一起修正,现在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订了一到七年,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六个月到五年,就是前面条文有些错置,「明明一百六十二条比较严重,结果强暴胁迫刑度还是比较轻」,显然蓝白连这种基本的立法令都不会,这是一个单纯的数学问题。
他说,一百六十一条之一的问题是,明明今天学界就说,不需要弃保潜逃罪,若硬要订,就把它订在三年,那一年的级距要放什么?所以才会说,硬要订就是无保跟拒保一起订,不然就都不要订,结果订了也就算了,却只订一个,还竟然比羁押中的脱逃还严重。
他说,刑度虽然一样,但是没收保释金,实务上保释金是成为司法行政的一个对价,为什么还要订一个三年,不合理嘛,此外,如果今天是请托跟施压,施压如果定义不清,关说也是一个问题,今天如果关说是公务人员职务以外的事项,那一般民众的请托跟比较严重的施压,为何没有订到法条里,这样的立法品质,真的堪虑。
此外,相关条文未采用民进党团版本提议纳入「施压」,蓝委吴宗宪则表示,施压没有明确法律原则,所以自己不敢放进去,会对未来审判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