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瑤」搞錯受理機關 賴苡任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遭駁

賴苡任。記者林孟潔/攝影

罷免立委吳思瑤第二階段連署將於7日截止,領銜人張克晉退出,雖罷團欲更換領銜人,卻因同意書未達標而失敗;「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賴苡任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和連署人名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罷瑤連署人名冊受理機關應爲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非中選會,今裁定駁回。

賴苡任主張吳思瑤罷免案已通過第一階段的提議人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後段,中央選舉委員會已通知提議人的領銜人張克晉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張4月8日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但他卻在5月1日公開聲明退出,不履行領銜人義務,因此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

賴稱爲避免罷免案付諸流水,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聲明中選會應於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限屆滿日前,對賴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應予受理,並依罷免程序續行查對,如中選會對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連署人數通知補提時,應通知他補提。

北高行指出,選罷法第7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同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於第1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1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所稱選舉委員會,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本法第80條第3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爲主辦選舉委員會。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爲中央選舉委員會。」

依照規定,罷免吳思瑤案連署人名冊受理機關應爲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受理」無據。另外依賴聲請內容,他爭執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主張可採,也屬備補領銜人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賴僅以「公衆周知」爲由,泛稱他是爲立委吳思瑤罷免團體的「召集人」,卻未釋明適格緣由,況且「召集人」也非選罷法所規範的人員,聲請並非適法。

此外,賴苡任在罷免案的連署人名冊尚未向主辦機關提出,即向北高行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北高行認爲未釋明他與中選會間有何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因此駁回。本件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