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最後3天!房屋稅2.0遷戶籍、繳納大限 只到6月2日
房屋稅2.0新制上路,許多人還不清楚要將戶籍遷入,才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可要把握期限前更改以免錯失省稅時機。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賦稅署28日提醒,房屋稅2.0新制雖自去年7月1日正式上路,但適用自住房屋與出租房屋的新課稅規則,今年5月1日才首次實際開徵,爲配合戶籍登記與出租認定等新規定,原訂3月24日截止的申報期限,已延長至6月2日,距離戶籍登記截止僅剩3天,呼籲納稅人務必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避免錯失1%或1.2%的自用優惠稅率。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指出,今年度的自住或出租房屋案件,若經覈准後發現稅額認定錯誤,稽徵機關將重新核發稅單並延長繳納期限;已繳納者,稅額多繳部分也會主動退還,若民衆申請更正並經查證確實課稅有誤,也將比照處理。
陳慧綺提醒,今年房屋稅的繳納截止日同樣爲6月2日,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依法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至10%;逾期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也應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免影響繳稅權益。
針對近期地方政府誤將自住房屋附屬停車位課以2%非自用稅率的情況,陳慧綺說明,依據財政部1985年函釋,若停車位爲公共設施或用途與主建物一致,應比照主建物適用自用稅率,臺北市已針對約5萬多件重新核發正確稅單,新北市則有約9,000多件也進行更正,均會同步展延繳納期限或啓動退稅程序。
而外界關心的「單獨登記車位是否算第二戶」問題,陳慧綺強調,車位並不具住宅性質,不會列入全國持有戶數計算,不會影響納稅人適用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資格。
陳慧綺也提醒,納稅人若符合「全國僅持有一戶」條件,但若該戶爲高價住宅,仍無法適用1%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房屋稅2.0新制對房屋現值仍設有限額門檻,請納稅人留意自身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