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交6月2日屆滿 這幾種狀況可再延一個月

此外,如果是房屋稅單有爭議,例如臺北市關於停車位爭議案有5萬多件,在稅局重發稅單後,也是以新單寄發後的繳納期間爲最後截止日,不會因爲沒在6月2日繳納即被收取滯納金。至於新北市的車位獨立產權爭議,約9千多件,也採用同樣做法。

財政部說明,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覈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都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至於溢繳稅款者,將盡速由稅捐單位主動辦理專案退稅。

還有一種情況,是納稅義務人如果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必須在6月2日前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同樣可自補發日期一個月內繳納即可。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也強調,民衆如果因美國對等關稅而有困難,可申請延分期,延期最長一年,分期最多36期,期間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