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母弒癱兒判2年6月...法官罕見建議「總統特赦」:人道困境誰來救?

臺北市一位80歲劉姓母親,獨力照顧重度癱瘓的兒子長達半世紀,最終疑因身心俱疲,親手結束兒子的生命。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80歲老母弒癱兒的法律人道困境,老母該何去何從?

臺北市一位80歲劉姓母親,獨力照顧重度癱瘓的兒子長達半世紀,最終疑因身心俱疲,親手結束兒子的生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殺人罪法定刑最低十年,自首減刑一半,依據刑法第59條再減一半),並罕見地主動建議總統特赦,爲這起案件劃下一個充滿人道關懷的註腳。

悔意與自首:法律程序中的自我負責

若行爲人於犯後主動向司法機關坦承犯行,即構成自首。此舉不僅展現悔意,也有助於案件調查。在實務上,「自首」與「顯可憫恕」常被法官同時考量,作爲減輕刑責的重要依據。劉母於案發後主動報案,因而獲得減刑。

刑法第59條:司法對人性困境的「顯可憫恕」

此條文賦予法官在量刑時,考量行爲人的動機、處境和行爲的特殊性,給予「情理」上的酌減空間。本案正是典型「顯可憫恕」的情境,法官即援引此條,在法定刑度內給予最低限度的懲罰。

司法之外的出口:總統的「特赦」憲政仁權

根據《赦免法》,總統得對特定案件行使「特赦」,即使判決尚未確定亦可爲之。特赦的法律效果可免除刑罰之執行,但不影響原判決的既判力。此爲憲政體制中少數由元首直接行使的仁政權力,補充司法制度無法涵蓋的情理空間。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不只是刑法演練,更是制度性的警示

此案劉母最終走向絕路,特赦或減刑固然是司法的迴應,但更重要的是社會制度的預防與支援,纔是避免下一樁悲劇發生的根本之道。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