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連霸宜蘭市民代會主席林智勇涉貪污、賄選 聲請撤銷羈押遭法院駁回
目前遭羈押中的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其辯護律師日前聲請撤銷羈押,遭法院駁回,不得抗告。(民衆提供/吳佩蓉宜蘭傳真)
51歲5連霸民進黨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等13人,因河濱公園、租用清潔車輛、環保公園採購案借牌投標,涉犯貪污圖利等罪嫌,林還在2022年市民代表選舉涉嫌賄選。全案偵查終結,林智勇因涉貪污、賄選等罪,遭檢方具體求刑16年、褫奪公權5年,目前羈押中,其辯護律師日前聲請撤銷羈押,遭法院駁回,不得抗告。
檢方表示,林智勇身爲地方民代不知廉潔自持,爲圖謀個人利益,不惜背棄人民所託,反利用權限投標承攬受監督的宜蘭市公所標案,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敗壞官箴,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以儆效尤。
地檢署陸續聲請羈押禁見林智勇、公所前主秘楊秀川、秘書室前主任黃仁甲、代表會前司機陳志偉、王姓業者、清潔隊長周舜虞等6人獲准,其中,黃仁甲、陳志偉及王姓業者前後相繼交保,楊秀川及周舜虞也在3月31日分別以35萬、50萬元交保,僅林智勇還在羈押中。
林智勇其辯護律師日前聲請撤銷羈押,理由是林智勇已詳細交代犯案事實,相關證據蒐證完畢並扣押在案,並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原處分僅以被告爲市民代表會主席具實質影響力,就認爲被告有干擾、影響共犯、證人可能,可是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可能會以何種不正行爲干擾共犯或證人之供述,無羈押必要。
法院合議庭裁定聲請駁回,認爲林智勇涉犯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等共9罪,刑度均屬非輕,被告在身受重刑之下,不無爲逃避日後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法院認爲,證人與被告有相當情誼,或有公務往來關係,且被告擔任代表會主席已久,對相關人士有影響力,訊問中坦承要求楊秀川、黃仁甲催促標案請款之情,即可知一二,且其所述犯罪情節,與卷內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未盡相符,尚待證人、共犯到庭詰問釐清,對被告執行羈押禁見之處分,屬於適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