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偷嚐禁果!激戰男友20次「升格當媽」 崩潰向母求助

少女偷嚐禁果,激戰男友20次升格當媽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賢(化名)與少女小美(化名)交往,小倆口按耐不住,在男方住處發生合意性行爲共20次,後來小美驚覺自己懷孕,嚇壞告知母親,全案因此曝光。法院審理,最終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阿賢1年6月;另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服社會勞動。

根據判決,2022年11月間,阿賢與小美交往成爲男女朋友,他明知小美2023年6月前是未滿14歲的少女,但仍控制不住自身慾望,兩人在感情催化下,於同年1月至6月某日在花蓮縣2樓住處內,與小美合意發生性行爲1次。

同年6月至8月間,阿賢分別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之犯意,在其住處內,再與小美合意發生性行爲共19次。沒想到,小美事後發現自己懷孕,嚇得告訴母親,並至婦產科診所檢查確認,全案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轉知花蓮縣警局婦幼隊偵辦。

法院認爲,阿賢雖未違反小美的意願,但小美當時未滿14歲,其性行爲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仍未成熟,阿賢所爲實屬不該;考量阿賢於上揭行爲時剛滿18歲,年紀尚輕,思慮未成熟,未能控制己身慾念,加上當時兩人爲男女朋友,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小美和小美母親達成和解,同時允諾負擔與小美所生子女的全部教養義務,及日後小美繼續升學的學費及生活費。

花蓮地院審酌,阿賢的犯罪情狀,認爲阿賢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終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19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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