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在家偷嚐禁果!父開房門驚見「陌生裸男」氣炸怒告

13歲少女在家偷嚐禁果。(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年輕男子阿國(化名)與13歲少女小婷(化名)是男女朋友,未料他剋制不住自身的慾望,某日凌晨,在女方的住處與小婷牀戰。沒想到,完事後的兩人呼呼大睡,同日早上,小婷的爸爸一打開女兒房間門,赫然發現阿國全裸躺在牀上,氣得報警處理。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性交罪,判處阿國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決指出,阿國與國中少女小婷爲男女朋友,他明知小婷未滿14歲,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於2024年4月30日凌晨1時許,在小婷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住處,未違反小婷意願,雙方發生性行爲1次。同日7時許,小婷的爸爸進女兒房間查看,卻驚見阿國全裸躺在小婷的牀上,頓時氣炸報警;後續檢察官與小婷爸爸在辯論時也請求從重量刑。

法院認爲,阿國與未滿14歲的小婷發生性行爲,確實不應該,但當時兩人爲男女朋友,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爲,加上阿國始終坦承犯行,而小婷於警詢時已明確表達不願提出告訴,勘認阿國犯罪惡性較低。阿國雖一再表示和解意願,但因雙方和解金額差距過大,因此未能調解成立。

法院指出,阿國年輕氣盛、一時衝動,無法妥善抑制自身情慾,已危害小婷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惟終與利用未滿14歲女子不解性交意義,而將之作爲滿足私慾之客體情形,尚有不同,斟酌被告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等犯罪情狀,認就被告所犯上揭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依一般社會客觀評價被告犯罪情狀,如科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實有情輕法重過苛之憾,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堪予憫恕,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新北地院審理,阿國行爲時已23歲,知悉小婷當時未滿14歲,所爲影響小婷對性自主界限認知之正常發展,危害小婷的身體發展及日後男女感情觀念;雖阿國於審理時表示願賠償新臺幣20萬元,但小婷父親未接受,參酌小婷父親表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考量阿國犯後態度,最終阿國被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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