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不理小女友父親告誡「別衝動」 二度偷嚐禁果結果慘了
彰化一名20歲男子阿德(化名)透過社羣平臺IG結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儘管對方父親曾明確告誡兩人「可以單純交往,但千萬別衝動」,阿德仍無視警告,先後兩次與少女發生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20歲男子阿德(化名)透過社羣平臺IG結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儘管對方父親曾明確告誡兩人「可以單純交往,但千萬別衝動」,阿德仍無視警告,先後兩次與少女發生關係。法院審理後,依《刑法》對未滿14歲少女爲性交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於113年4月至5月初,在IG上結識少女小美,兩人逐漸熟識並發展情愫。然而,少女的父親察覺異狀後,特別提醒阿德,小美尚未滿14歲,關係應有所節制,勿做出逾矩行爲。然而,阿德未加剋制,於5月11日凌晨2時許、6月19日凌晨2時許,兩次在其彰化縣住處,與小美髮生性行爲。
法院審酌阿德坦承犯行,並與小美及其父親達成調解,將分期支付賠償金。另考量其無犯罪前科,且案發時年僅20歲,智識與社會經驗尚淺,行爲與惡性利用權勢、誘騙未成年少女者不同,因此決定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度,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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