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情相悅!少年與15歲女友偷嚐禁果 法官認:侵害貞操權

新北市一名16歲少年「B男」與15歲少女「A女」交往期間發生性關係,事後A女指控遭性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16歲少年「B男」與15歲少女「A女」交往期間發生性關係,事後A女指控遭性侵,導致她身心受創,甚至多次住院治療,父母憤而提告求償近百萬元。不過,法院調查後認定,雙方當時是「兩情相悅」,並無強制性交證據,但因A女未滿16歲,依法無性自主同意權,B男仍侵害其貞操權,最終判賠A女10萬元、父母各2萬元,共14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B男與A女於2022年透過網路認識並交往,同年8月至9月間,B男在新北市五股區住處與A女發生兩次性行爲。A女事後情緒不穩,出現拒學、失眠等狀況,甚至多次住院治療,直到2023年4月才向父母坦承此事,家屬怒告B男及其父母,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近百萬元。

法院審理時,B男辯稱雙方是情侶關係,性行爲並未違反A女意願,且A女事發後仍持續與他聯繫,直到分手後7個月才提告,質疑其指控真實性。

法官調閱A女心理諮商紀錄,發現她初期就診原因爲「同儕衝突與人際適應不良」,並未提及遭性侵,且醫師也未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羣」(PTSD),因此認定A女的精神疾患與B男行爲無直接因果關係,駁回醫療費等請求。

不過,法官強調,A女案發時僅15歲,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未滿16歲者無性自主同意權,即使雙方自願,B男仍構成侵權行爲,需賠償A女精神慰撫金10萬元。此外,A女父母因女兒遭遇承受精神痛苦,各獲賠2萬元。

由於B男犯案時未成年,其父母未盡監督之責,法院判決須與B男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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