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翻盤 顏寬恆涉貪案發回更審

立委顏寬恆涉詐領助理費案,最高法院撤銷二審貪污罪7年10月徒刑判決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立委顏寬恆被檢方指控在民國107年至109年間,利用林進福擔任人頭助理,虛列立法院薪資,實際由林代收,共詐領108萬4976元,二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顏判刑7年10月、林判刑7年8月。案經2人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林確實有幫顏處理民衆請託等選民服務,原判決卷證資料與判決理由不符,且有多項疑點需要再調查釐清,2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

顏寬恆因沙鹿豪宅案件,遭檢方起訴侵佔國土、詐領助理費及假買賣過戶房產等3案。一審、二審認定顏竊占國土案證據不足判無罪、假買賣方式處理豪宅依僞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這兩部分都已定讞,不在這次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內。

最高法院撤銷顏、林有罪判決的理由,主要認爲原判決未就顏寬恆的全部供述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只擷取他語意不明的部分陳述,作爲認定顏並未聘僱林爲他公費助理的依據,其證據的評價欠缺合理性,事實未臻明瞭。

最高法院合議庭判決理由提到,原判決認定顏、林藉由掛名「人頭助理」方式,向立法院詐領公費助理相關費用,但又說林經向立法院申報爲顏的公費助理後,有替顏跑婚喪喜慶、處理民衆請託等選民服務,且林進福在法院也有提出相關活動照片等,原判決這部分認定的事實,與所採用的證據內容不相適合,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顏寬恆辦公室發聲明稿表示,針對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顏寬恆表達尊重,也感謝司法願意重新檢視本案諸多爭點與疑義,直言撤銷發回代表原判決並非毫無疑義,更證明本案仍有諸多事實與法律問題,有待重新釐清,這不只是還給顏寬恆一個公道,更是讓所有關心司法公正、關心民主法治的人民,看見真相仍有被還原的機會。

聲明稿說,司法不應成爲政治鬥爭工具,更不該淪爲執政者打擊異己的手段,本案從偵查階段到歷次審理過程,都深刻感受到「先定罪、再找理由」的辦案方式,甚至提出相關事證,檢方與原審法院幾乎完全視而不見。顏寬恆與律師團隊未來會持續在更審程序中,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也期待司法能真正迴歸公平、公正、客觀,讓人民重新相信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