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事業單位貨款來源受財政資金審批流程限制 不構成拖欠賬款理由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7月3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與某醫院買賣合同糾紛案”貫徹依法平等保護原則,認定該醫院以其需支付貨款的來源爲財政資金、受財政審批流程限制未按期付款、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該醫院給付民企公司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顯示,2022年1月1日,某中小企業與某醫院簽訂《試劑購銷合同》,約定該醫院向其採購體外診斷試劑及相關耗材,價格按合同執行,每月結算貨款。在合同履行期內,該醫院共向供貨公司採購體外診斷試劑及相關耗材價值336萬餘元,尚欠299萬餘元貨款未給付。
法院認爲,供貨公司與該醫院簽訂的《試劑購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供貨公司已向醫院交付其所購買的體外試劑及相關耗材,該醫院應當全面履行給付貨款義務。該醫院以貨款來源爲財政資金、受財政審批流程限制未能按期付款,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最終判決醫院給付供貨公司貨款299萬餘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法在發佈該典型案例時指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諸如追討欠款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健康發展。加強對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完善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