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控無故斷電!提告求償6.74萬 房東「住在同一棟」喊冤

▲租客陳男控訴無故遭到房東斷電、拒絕進出。(示意圖/Pixabay)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控訴,他於112年租下板橋一處雅房,未料卻遭房東吳男、及其前妻廖女無故斷電,且拒絕讓他進出,陳男因此報警,並且搬離該處不再承租。但陳男主張,該月份的房租8000元已經繳納,因此提告求償返還該月份房租、押金、違約金、精神損失等共6萬7400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房東應返還押金,並應扣除2000元清潔費,即1萬4000元,逾此範圍請求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房東吳男簽下租約,於112年11月30日起承租板橋該處4樓大雅房,約定每月租金8000元,並支付押金1萬6000元。但陳男控訴,113年11月1日時,突遭房東及其前妻無故斷電,且拒絕讓他進出,陳男因此報警,並搬離租屋處不再承租。陳男主張,他11月份租金8000元已經繳納,加上押金1萬6000元、違約金8000元、一週無法上班之賠償金1萬1900元、搬家車資3500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合計共向吳男與廖女求償6萬7400元。

對此,吳男則否認有無故斷電、拒絕讓陳男進出一事,還表示並未收到11月份房租;吳男反斥陳男,搬走後根本沒有打掃,他還花了2000元請人來整理房間,請求法官駁回陳男請求。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雙方租賃契約收付明細表上,載有「收10月底結清,11月算房東的」文字,應爲吳男免除陳男11月份房租,不另收取之意,勘認陳男並未支付11月租金。此外,陳男主張遭斷電、不讓自由進出一事,也遭吳男否認;法官勘查後,發現吳男、廖女與陳男住在同一棟房屋,若要斷電,吳男一家勢必同受影響,且勘驗當天監視器影像,若真有斷電影響生活之舉,陳男理應向房東反抗,但畫面中雙方舉止平和,沒有激烈紛爭,與陳男主張不符。因此法官駁回陳男大部分請求,僅認定吳男應返還押金1萬6000元,但要扣除2000元清潔費,判吳男返還陳男1萬4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