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家暴悲劇 善用刑事保護令
新北市土城四十六歲男子,疑因不滿妻子向法院聲請及獲發緊急保護令而被迫離家,前天違反保護令返回妻住處狂摔東西,因而被警方移送新北地檢偵辦。檢察官認情節輕微,昨天一早准予交保,未料該男離開地檢署後,竟開車於住處附近埋伏,待其妻與小姨子騎車外出,在路途中開車衝撞二人,並持雙刀下車狠砍姊妹,致二人身亡。
此一家暴殺人悲劇,凸顯司法官對家暴加害人高危機風險的輕忽、怠於辨識高風險家暴犯特質,及對被害人潛在危險的漠視。家暴高風險加害人諸多風險特質,包括精神疾病、疑心病重、性的嫉妒、反社會人格加自戀特質、邊緣性人格違常、高衝動高暴力習性等;家暴防治體系各專業人員須確實掌握、嚴格控管,方能保障被害人安全。稍有風險即應嚴格諭令,讓身爲保護令執行機關的警方加以嚴密戒備;同時被害人的安全計劃也需同時發揮實效,方能安度重大危機階段。
對於公然違反民事保護令的家暴犯罪人,檢方及院方必須知悉、並善用家暴法第卅一條第一項第五款關於「刑事保護令」規定,來制止高危機家暴犯的危險企圖。這是檢方嚴格處置高暴力危險犯的法寶,可依個案特徵及犯罪人特質予以彈性監督控管,讓警方有明確依據得排除對被害人的潛在危害。須知,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案件,屬高致命風險之機率很大,這也是檢方偵查家暴罪案件的專業知識之一。
人在公門好修行,強烈建議司法官們細心審酌案件特徵、犯罪人特質,並妥善使用法律授予的獨特權力。爲了保障被害人生命安全,不辭辛勞及麻煩、不再吝於對高暴力危險犯祭出刑事保護令,讓家暴防制的公義能夠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