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雙法修法 環團:罰太輕難嚇阻廢棄物亂象
環境部今舉行「資源循環雙法修正草案研商會」,環團會前召開記者會抨擊目前版本難解決問題。記者葉冠妤/攝影
環境部今舉行「資源循環雙法修正草案研商會」,環團會前召開記者會抨擊循環成本高於焚化處理,無助垃圾減量和資源回收再利用,再加上罰鍰過輕無法達嚇阻效果,質疑雙法修法無法解決根本問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迴應,這次修法已加嚴罰則、刑責,會再彙整意見,拚年底前送立院審議。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質疑目前的草案版本是否能有效遏止廢棄物非法棄置亂象,她舉例,高雄馬頭山南邊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千噸以上,清除處理費上億,高雄市環保局卻只罰6到8萬元,迄今廢棄物仍在原地,又如臺南學甲爐碴案不法利得高達20多億元,但學甲工業區仍有28萬噸以上爐碴未清除,郭再欽等被起訴後至今仍未遭判刑,也無法遏止其可能的脫產行爲。
她認爲,修法應對非法棄置廢棄物的行爲人加以重罰,要求繳交清除處理費,沒繳交就應羈押,藉以遏止不法棄置。此外,不合格再利用的罰則也非常輕,「一罪不二罰」下,違反資再法的刑責較廢清法輕,如何認定?目前版本也未見明定,如違反廢棄物再利用,是以廢清法46條處罰?還是以資再法41條處罰?非法棄置廢棄物是暴利,而目前的法律訂得如此寬鬆,如何管制廢棄物的合法再利用。
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說,這次修法雖較原來版本進步,卻仍有一些無法漠視的疏漏,且整體而言,是否能達到資源循環政策目的也令人懷疑。
他進一步指出,雖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爲適用46條刑責的要件從「致污染環境」改成「足以污染環境」,使檢察官不用舉出明確惡果、只要判斷有導致環境污染的風險即能起訴,但上限1500萬元且無下限的罰金範圍,也讓法官有寬廣的量刑範圍,曾造成一些惡性重大的環保犯罪者受到輕判,上限1500萬相對於一些不法所得上億的案件,更是小巫見大巫;而追討不法所得,也非易事。他認爲應將罰金範圍改成依非法清理量體與危害性,處「每噸」3萬到6萬罰金。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說,環團已經多次呼籲「罰則應與違法所得相符,才能真正發揮嚇阻效果。」但此次修法中,第46條的最低本刑仍維持1年,對於遏止非法棄置的成效恐怕有限。他說,要直接舉證非法棄置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導致危害民衆健康,其實非常困難,執法單位在蒐證上也面臨極高挑戰,多數犯罪者常常只被判刑1至2年,顯見在臺灣非法棄置廢棄物是一種「成本極低、風險低、獲利高」的犯罪行爲,環團主張最低本刑應調至3年,若是在農地或生態敏感區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政翰還說,現行罰金上限爲1500萬元,但在許多大規模非法棄置案件中,所獲利潤遠高於罰鍰,如高雄旗山被非法填埋高達400萬噸的轉爐石及其他廢棄物,初估不法利潤達8億元;臺南新市臺糖土地遭回填7.7萬噸廢棄物,清理費用初估達10億元。動輒數億的非法利潤,顯然與罰金嚴重不成比例,建議罰金應符合廢棄物處理費每噸3至6萬元,「倒多少,就罰多少」,才能合理反映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