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職工非法狩獵野生鳥類 檢察機關及時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8月27日,全國生態環境檢察工作推進會在浙江湖州召開,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一批生態環境檢察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顯示,寧夏檢察機關針對在黃河流域非法狩獵、運輸、收購野生鳥類的團伙化作案情況實施全環節、全鏈條打擊,17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個月不等。其中一名被告人系某自然保護區景區旅遊公司職工,該被告人甚至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實施非法狩獵行爲。

典型案例顯示,2021、2022年春季,被告人羅某福以非法牟利爲目的,多次從廣東至寧夏非法收購野生鳥類的鳥蛋和幼鳥。2022年4月,羅某福向被告人李某楠、張某弟、楊某兵、薛某等人提出,以每枚20-40元不等價格收購蒼鷺、灰雁等野生鳥類的鳥蛋。後李某楠、張某弟在寧夏平羅西大湖非法狩獵蒼鷺蛋2000餘枚、蒼鷺幼鳥250餘隻;薛某夥同其弟在內蒙古阿拉善、鄂爾多斯非法狩獵灰雁蛋1800餘枚;楊某兵在內蒙古巴彥淖爾非法狩獵蒼鷺蛋100餘枚,灰雁蛋300餘枚。羅某福將上述鳥蛋、幼鳥全部收購,送至湖北潛江某養殖場進行人工孵化、餵養。2023年4月,被取保候審的李某楠再次夥同李某在寧夏平羅沙湖等地非法狩獵蒼鷺蛋2800餘枚,出售給張某。

2022年4月17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現場從羅某福處查獲蒼鷺鳥蛋73枚,蒼鷺幼鳥254只,大雁鳥蛋249枚,野鴨蛋9枚。因案情重大敏感,經公安機關邀請,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鐵路運輸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查閱證據材料、參加案件討論。針對本案多人共同犯罪,且已形成“收購—獵捕—運輸—養殖”一體化、跨區域產業鏈的特點,提出“全環節、全鏈條”固定證據、查明事實並構建刑事指控體系的意見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固定完善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同時,爲做好查獲鳥蛋、幼鳥的保護,檢察機關與法院、林草、公安等部門多次召開會議研究涉案鳥類救助、保護問題,督促相關部門接收救助涉案野生動物。後蒼鷺蛋、灰雁蛋、野鴨蛋全部孵化;孵化後和被查獲的幼鳥經過飼養,在達到放飛條件後已全部放飛。

審查起訴期間,針對本案犯罪時間長、跨地區、事實多的特點,檢察機關精準審查各犯罪嫌疑人蔘與的犯罪事實及犯罪金額,開展釋法說理後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認罪認罰,其中羅某福、楊某兵經工作主動向救助機構支付4萬元救助金。針對公安機關未依法保管,亦未委託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單位代爲保管被扣押的蒼鷺、灰雁幼鳥和鳥蛋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向公安機關制發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及時予以糾正。

2023年3月6日本案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發揮集中管轄優勢,在辦理另一公安機關偵查的陳某甲等11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法狩獵一案和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時,發現羅某福、楊某兵、張某弟、李某楠還有其他犯罪事實。其中,羅某福還涉嫌在廣東省湛江市收購、出售疣鼻天鵝,楊某兵涉嫌在內蒙古磴口縣獵捕赤麻鴨,而李某楠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非法狩獵罪。檢察機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依法補充起訴,追加認定羅某福、張某弟構成非法狩獵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多個罪名和李某楠新的犯罪事實,並書面建議法院對李某楠等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2023年12月,法院將本案與關聯案件陳某甲等11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罪一案合併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分別判處陳某甲、羅某福等1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個月不等,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損失350萬餘元。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被告人李某楠利用某自然保護區景區旅遊公司職工的身份和熟悉沙湖自然保護區地形及鳥類分佈情況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他人實施非法狩獵等犯罪。這一情況暴露出該旅遊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制度隱患,爲此,檢察機關及時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切實履行野生鳥類和溼地保護職責,堵塞監管漏洞,防止盜獵等違法犯罪行爲再次發生。同時爲推動野生動物資源司法保護,解決案件辦理中的物種鑑定、活體動物收容、救助等問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自治區公安廳、高級人民法院、農村農業廳等6部門制定《關於辦理野生動物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用於野生動物收容救助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