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陽臺燒金紙…被檢舉均依社維法移送 臺南高雄警辦4案均不罰

蔡姓男子今年農曆五月初一、七月初一鬼門開,均於清晨在自家3樓燃燒金紙,劉姓女子則是今年3月凌晨在2樓陽臺燃燒個人物品,均遭鄰居檢舉,轄區警方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臺南地院簡易庭裁處;簡易庭認定3案均有用金爐或蚊香鐵盒,並無危害安全裁定不罰。

無獨有偶,高雄市郭姓男子今年除夕在自家透天厝4樓陽臺燒金紙,被民衆錄影PO上網路,轄區左營警分局沒接到報案,仍指示要將郭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橋頭簡易庭審理後,認爲郭有用金爐,裁定不罰。臺南、高雄今年4起不罰案例,讓南部基層員警直批「根本擾民」。

裁定書指出,臺南市南區蔡姓男子今年5月27日7時38分、8月23日6時46分許,均在新興路住處3樓燃燒金紙;因有民衆錄影向警方檢舉,轄區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分別移送臺南簡易庭。

蔡明輝表示,5月27日是農曆五月初一,在自家3樓拜拜燒金紙,現場並非公共場所,而且燒金紙處旁就有水龍頭,如果真的產生火苗,也可以隨時撲滅;第二次被移送則稱,8月23日是農曆七月初一,纔會在自家3樓陽臺燒金紙,有等到金紙燃燒完畢才離開。

簡易庭認爲,蔡焚燒金紙的時間確實適逢農曆五月初一、七月初一,信奉者於初一十五向神明或祖先祭拜供奉、焚燒金紙以祈福賜財,甚至於農曆7月初一開鬼門日祭拜鬼魂(即民間所稱好兄弟),乃臺灣社會常見的民間習俗及文化傳統,蔡並非沒有正當理由焚火。

簡易庭指出,且依據現場蒐證照片,蔡確實是於自宅陽臺內使用金紙桶焚燒金紙,本人亦均有在場,火勢並未延燒至金紙桶以外場所,並無火苗四處飄散、無法控制情形,且處於有人可控管狀態;難認已因此對社會安全造成危害或可遽認有何危害之虞,2次移送均裁定不罰。

臺南市今年還有一起案件是劉姓女子今年3月30日0時5分,在臺南市東區2樓住家陽臺焚燒物品遭人檢舉,警方同樣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劉女解釋,焚燒的物品有她個人資料的文件,因爲有個資所以焚燒,沒有造成財損或傷亡,她也有灌水澆熄。

簡易庭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是以公共場所、房屋近旁作爲構成要件,難以認定在自己房屋「內」焚燒物品也屬於規定範圍;劉女既然是在家中2樓陽臺處焚燒,與法條構成要件不符,何況劉女將文件置於蚊香鐵盒內燃燒,又已自行澆熄,並未造成財損或傷亡,難認有危害安全,裁定不罰。

臺南、高雄今年有4起焚燒金紙案件,均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院,簡易庭均不罰,南部基層員警直批「根本擾民」。記者袁志豪/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