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陽臺燒金紙…臺南高雄警辦4案均不罰 員警:民眾納悶為什麼有違法
臺南、高雄今年有4起民衆在自家陽臺焚燒金紙或物品,警方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但簡易庭均不罰;律師指出,社維法若涉及有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警方沒有裁量權,確實必須移送給法官,其實類似交通違規,若沒違規就不用擔心被檢舉後遇到的流程。
基層員警指出,民間信仰、習俗很難用行政命令改變,政府沒有也不敢全面禁止燒金紙,民衆依習俗燒個金紙若要被法辦,其實很無辜與擾民;但就因爲有人檢舉,在有事證的情況下,只能依社維法移送給法官裁處,民衆喊冤、納悶「只是燒個金紙,爲什麼會違法」也沒辦法。
臺南市警察局說明,今年移送的三件社維法,臺南簡易庭均裁定不罰,未來類似事件,執法上還是會依據民衆報案情況受理,移送給簡易庭;因爲如同告訴、告發案件,民衆堅持提告,警方沒有裁量權限,同樣要移給檢方處分起訴、不起訴,否則可能換警方遭質疑吃案或瀆職。
律師黃睦涵說明,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涉及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警方確實必須移送給簡易庭裁定;焚燒金紙移送的社維法是第68條第1款「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黃睦涵認爲,有人檢舉,除非完全查無事證,如根本沒有燒,否則警方只能依法調查移送;而且法條中的「危害安全之虞」非常抽象,如果檢舉人堅持有「危害安全之虞」,指出火光亂飛、沒有防護,警察也不適合逕行認定「沒有」,很多情況都可能符合「之虞」。
在焚燒金紙有火光,若未構成公共危險、但有人檢舉的情況下,警方確實只能以這條社維法來移送;但由於燒金紙是臺灣民俗習慣,如果沒有危害安全,又是在敬神祭祖的節日,相信法院也不會處罰,有點類似交通違規,若沒違規就不用擔心被檢舉後遇到的流程。
律師呂俊傑指出,條文既然強調「危害安全之虞」,顯然不是給單純基於風俗信仰的燒金紙行爲使用,一般燒金紙都會有鐵爐,難以認定有危害安全;警方可能是因爲有人檢舉,害怕不處理會有貪瀆的疑義,寧願先移送,交給法院裁量,雖然可以理解,但難免造成擾民。
律師歐蕙甄則表示,民衆燒金紙如果有使用金爐或安全圍籬,或者備有滅火設備,燃燒的金紙極少可能隨風飛散而產生延燒危險,不會危害他人身體及財產安全;就算鄰居報警、警方移送,但既已做好防護措施,法院會裁定不成立,這種情況也算是促使民衆燒金紙時應盡到自己的注意責任。
臺南市警察局說明,今年移送的三件社維法,臺南簡易庭均裁定不罰,未來類似事件,執法上還是會依據民衆報案情況受理,移送給簡易庭。記者袁志豪/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