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大罷免燒出民主政治假平等的大問題
在野黨這次大罷免案獲得完勝。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這次大罷免、大慘敗的整個過程,比較少真正從民主的原理及制度的改善去分析,提出臺灣民主更優質化、更平等的討論,十分可惜!這和2010年以前,臺灣每次經歷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都有法政學者專家進行深入的批評及分析相當不同。難道臺灣的民主選舉已經十分完美、完善,沒有可以再度改善的地方?還是過去10年的政治發展根本悖離民主正軌,進入「民主倒退」或「政治衰敗」,使學者專家灰心之餘都懶得出來講話?
首先,我們以大罷免過程中偶有討論到的罷免制度談起。說「偶有討論」是指「同意罷免」方及「不同意罷免」方,都是爲了投票動員,纔不斷去解釋罷免通過的兩個門檻:滿足25% 以上的投票率,加上同意票數要高過不同意票,罷免案才通過,本質上也沒有學者專家出現參與論辯。
我國採單一選舉區相對多數當選制,特點就是選票會兩極化;例如假定只有兩個候選人,實力在伯仲之間,當選人及落選人,可能會以得票率差距低於1%或2%左右的百分比定勝負(勝比敗爲52%: 48%或51%: 49%);兩個參選人實力若很懸殊,獲勝方壓倒性獲得52%以上選票當選(勝比敗爲53%: 47%或54%: 46%⋯⋯);假設敗選一方發動罷免成功,就是以佔總投票25%的罷免得票率獲勝,在罷免這一役上是勝方25% + N壓過敗方的小於25%。從罷免的制度設計來看,以前面在當選時獲得壓倒性勝利的52% + N爲例,不是以罷免時的25%+ N輾軋當選時的52% + N嗎?用少數推翻多數,符合民主的原理嗎?是真平等嗎?當然,有人巧辯25%門檻規定,對各政黨當選人都適用,就是公平的政治平等。但因爲罷免通過條件低,政治陰謀家操弄起來容易得逞,就會使罷免成爲常態,那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之一:定期改選,根本就是空話!
再說把立委當選得票率視爲民意,任期1年後可以提罷免,要證明1年後的民意是反對當選時的民意,是否同意罷免票的N’%得票,要超過當選時的N%呢?抑或是當選時N%的九成、八成或至少五成,罷免案纔算通過,纔是真平等?
在野黨這次大罷免案獲得完勝,至少表示選民肯定、同情在野立委。因此,在野黨對於罷免制度是否應該在追求真平等上做妥適修正,纔不辜負選民?比方說罷免理由的規範,如何對形同誹謗或虛假的罷免理由的審定及處罰?罷免方是否提供罷免案保證金? 罷免投票率若低於一定%,保證金予以沒收?
其次,這次大罷免案似乎大家現在的定見是,賴、卓、柯想以此手段,改變國會政黨席次,翻轉朝小野大的立法院政治生態;不同意罷免方及在野黨視其爲執政黨的「陰謀」。
不過,罷方推動大罷免的政治理由之一,是上次(113年)立委選舉在得票率和席次率上的不公平。當時區域立委國民黨得票40.44%、民進黨44.73%、民衆黨2.96%,但席次上國民黨39席、民進黨38席,而民衆黨是0席;民主政治的假平等顯現在這裡:得票多的反而席次少,得票少的反而席次多,要知國民黨實際得票數是551萬多一點,民進黨610萬張票少一點,後者比前者多了將近60萬張票;而民衆黨得票40萬多一點,卻區域立委一席也沒有。這就是單一選區制的不公平。舉例來說讀者立秒就懂,假定有3個選區A、B、C,都是2個不同政黨候選人競爭,得票率百分比分別是A區51:49、B區51:49、C區也是51:49,贏得3席的政黨總得率51%,而贏得0席的政黨得票率49%,這種情形就不是民主政治真平等了,單純的說49%的民意沒有代表在國會。真正的平等是政黨的得票率 = 政黨在國會的席次率。例如荷蘭衆議院議員由各政黨的得票比例決定,即各政黨的席次多寡,是根據它們在全國獲得的票數比例分配。彰顯民主政治「票票等值┌的真平等。
臺灣、德國及日本都是單一選區配合政黨比例代表制。臺灣是不分區34席佔113總席次的30%,3個黨在不分區的34席次率是38.2%、38.2%、23.5%,都比政黨得票率的比例高一些,但因爲總的不分區只有34席,無法拉平在區域單一選舉區的不平等。
在單一選區兩票選制中被提到最多的是德國的聯立制,及日本的並立制。2023年修法前的德國國會,聯邦議會總席次是598席,選區選出299席,另外299席則是政黨名單比例代表。日本則是並立制,2017年衆議院總席次是465席,不分區176席,小選舉區289席,不分區佔總席次的37.85%,而臺灣只佔30%。
德日的選制是否適合我國?他們有達到票票等值的民主真平等嗎?其利弊爲何?總之在我國選制改革過程中,都值得拿出來討論。但因爲我國立委區域及不分區名額,都訂死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以現下的政治氛圍要修憲,相當困難。但政治就是一項把不可能變成可能的藝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