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言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完善:對違規收費、罰款進行追責

備受關注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再進一步。24日,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據新華社報道,草案二審稿增加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等規定,進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

去年12月,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曾提交立法機關進行了初次審議。近日,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財經委和常委會法工委聯合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協會商會、全國人大代表、企業代表的意見建議。

據新華社消息,此次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幾項新規。首先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告訴第一財經,上述草案二審稿對現行法律無溯及力的規定,是針對現實反映比較強烈的"倒查"原來違法犯罪的迴應。這一規定表明法律維護、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鮮明立場,也爲民營企業放下以往的顧慮和積極依法創新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其次,草案二審稿增加一項關於行政檢查的規定: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

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公開《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特別是針對一些企業反映的檢查頻次高的問題,國務院要求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大力推進精準檢查,防止重複檢查、多頭檢查。能合併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重複檢查;能聯合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多頭檢查;能通過書面覈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

“草案二審稿新增的規定,將當前涉企檢查的政策規定進一步上升爲法律,更加明確地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郭華說。

草案二審稿還新增了有關收費、罰款的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這一新增條款,迴應了草案一審稿在初次審議過程中部分委員的意見。

此前據法治日報報道,在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一讀時,不止一位委員建議增加人大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

“委員的建議是希望通過聽取與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與定期執法檢查或者諮詢的形式,督促各地依照法律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加強對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此次草案二審稿吸納委員建議,新增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很好地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開放性。”郭華指出。

立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法工委發言人辦公室表示,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進行二審之後,常委會法工委還將進一步徵求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草案,保證民營經濟促進法儘快審議出臺。

郭華表示,當前草案二審稿仍然缺乏明確的追責條款,期望相關內容在三審草案中能有所體現。“草案二審稿新增了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的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違反此項規定的法律責任,對於不落實、執行不到位或者在執行過程中變相罰款的行爲進行追責。”

他進一步建議,既然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下一步可以規定對報告情況進行考覈,明確具體的獎懲措施,以確保法律的實施效果。

自2024年2月起草以來,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進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國家已出臺不少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的基礎上,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獨特意義在於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確、集成地支持民營經濟。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此前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表示,該法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更具可預期性、穩定性和可靠性。

本月17日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強調,凡是黨中央定了的就要堅決執行,不能打折扣。黨和國家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外界期待上述指導精神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得到一定的體現,進一步充實完善民營經濟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