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時建議完善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相關規定
來源: 法治日報
2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圍繞修訂草案中的低空經濟、旅客權益保護等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意見建議。
鹿心社委員指出,我國低空經濟發展正處在起步的關鍵階段,促進其健康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障。修訂草案第七十四條,在空域劃分中對低空經濟有所考慮,但在這方面涉及的範圍較窄,相關規定也較爲原則,建議適當充實推進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內容,完善相關制度規定。
叢斌委員認爲,近年來,航班延誤是旅客反映極其強烈的問題。這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基於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依據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誤可以免責。但另外一種情況,則是一些航空公司因爲航班旅客過少,飛一趟要賠錢,因此選擇取消飛行。如果是基於企業經營考慮而延誤的航班,要對旅客給予賠償,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條中作出相應規定。
程學源委員指出,消費者對民航企業的投訴集中於超售、航班延誤和取消賠償及處置敷衍、選位費不透明不公平等問題。民航企業格式合同的制定及履行,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求償權。因此,在立法時應當將相關事項規定得儘可能明確、具體,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能最大限度減少爭議。對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修改爲“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是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包括超售的幅度及相關理賠,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原因告知,賠償及其他處置措施,座位分區定價規則,旅客服務和旅客投訴等旅客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鮮鐵可委員認爲,要處理好發展新質生產力與民航安全之間的平衡問題,一律禁止無人機的飛行並不合理。建議要分級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區域、不同的用途等制定差異化的管理政策,對於超大城市,劃定無人機飛行的禁飛區和限飛區,而非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在郊區和農村等人口密集度較低的區域,適當放寬無人機的飛行限制,支持物流、農業等領域的應用。
方向委員指出,無人駕駛航空器作爲開展低空經濟活動的重要載體,在通用航空發展中越來越重要,對其定義、標準、設計、生產、使用等作出法律規範,能夠更好推動低空經濟快速健康發展。202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作出了系列規範。民用航空法作爲上位法,需要借鑑吸收條例施行過程中的有益經驗,將其上升爲法律規定。對此,建議在第七章通用航空部分,增加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的法律規範。 (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