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詐團洗錢3000萬港幣!彰化男逃馬國8年 入境被捕判2年8月
葉男爲大陸地下匯兌集團成員之一,逃亡馬來西亞9年在入境時被捕,彰化法院判2年8月。(葉靜美攝)
葉男爲大陸地下匯兌集團成員之一,該集團在15年前收到專騙大陸民衆的詐騙集團首腦曾男委託將犯罪所得港幣3000萬元,轉匯成臺幣匯回臺灣,葉男找來徐男分3次運送6000多萬元臺幣到臺北,再交給曾男,葉男在過程中未獲取報酬,也坦承犯案,卻逃亡馬來西亞擔任房屋仲介被通緝,直到8年後纔在入境時被逮,葉男被依共同犯銀行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判決書指出,葉男爲大陸地區某地下匯兌集團成員之一,該集團藉由人頭帳戶辦理匯款及提款方式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曾男(已死亡)在國外籌組詐欺集團專騙大陸地區人民,曾男爲將詐騙而來的鉅額人民幣,兌換爲新臺幣進入臺灣,在2011年8月間,在澳門賭場,將犯罪所得兌換爲籌碼供賭博及洗碼,再兌換成港幣3000萬元。
曾男透過中間人找上該地下匯兌集團,雙方談妥後,該集團成員即至澳門賭場以1比3.65匯率向曾男收受3000萬元港幣,集團即透過人頭戶將錢匯回臺灣,並由葉男找來徐男在臺中某紅茶店碰面,在同年8月17日至19日間分3次將現金交給對方,由徐男分將現金6000多萬元送到臺北,交給曾男所指定人士,再轉交給曾男,完成地下匯兌。
葉男在法院審理中表示,當時我在徐男旁邊陪同完成地下匯兌,確認有沒有照集團計劃進行,不要讓臺灣的人把錢黑走,此案我沒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匯差。此案經檢方提起公訴,並在2012年5月移審法院,但葉男卻在審理中經傳喚未到庭、拘提未着,並已出境,法院在2016年7月發佈通緝,葉男直到2024年8月7日自高雄入境時爲警緝獲。葉男入監所前則在馬來西亞擔任房屋仲介。
法院審酌葉男之前即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被判刑,仍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禁令,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危害國家金融政策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交易秩序之管理,應予非難;另考量葉男犯後坦承犯行,本案並無犯罪所得,非法匯兌之金額高達6000多萬元,依共同犯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