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原董事長王宜林一審被判13年,非法收受財物3501萬餘元

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0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