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委原常委胡緒陽非法收受財物近四千萬元,一審判十二年六個月

2025年4月11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衡陽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胡緒陽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緒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胡緒陽利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21萬餘元,其中單獨收受218.8萬元。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胡緒陽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鑑於胡緒陽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湖南省紀委監委官微“三湘風紀”2025年1月25日曾通報,湖南衡陽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胡緒陽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胡緒陽身爲組工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肆意破壞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踐踏新時代好乾部標準,唯私唯利、賣官鬻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串供,轉移、隱匿財產和證據,指使涉案人員潛逃海外,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組織原則缺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公權私用,大搞權權交易,權錢色交織腐化;私慾膨脹,培植“白手套”,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政商勾連,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