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2817萬餘元 貴州省公安廳原巡視員周雲一審被判十二年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原巡視員周雲受賄案,對被告人周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周雲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雲利用擔任安順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提拔或調整,車輛檢測站成立、經營以及消防驗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817萬餘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周雲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周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周雲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綜合|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