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參股超20%就將符合併購貸款要求!併購貸款管理擬迎新規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爲推動商業銀行優化併購貸款服務,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和新質生產力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即金融監管總局)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5〕5號,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修訂,形成《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8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了《辦法》,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本次修訂的重點,主要包括“拓寬併購貸款適用範圍”“設置差異化的展業資質要求”“優化貸款條件”以及“強調償債能力評估”四大方面。
值得關注的是,與原銀監會2015年發佈的《指引》以及2025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適度放寬科技企業併購貸款政策試點工作相比,《辦法》進一步允許併購貸款支持滿足一定條件的參股型併購交易。
《辦法》顯示,參股型併購貸款是指支持單一併購方用於參股目標企業、但未實現對目標企業控制的貸款。《辦法》強調,(併購方)單次取得目標企業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20%。
若單一併購方已持有目標企業20%及以上的股權,爲進一步提升對目標企業持股比例,但未實現控制的,也可以申請參股型併購貸款,但單次受讓或者認購股權比例不得低於5%。
同時,爲更好地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金融監管總局通過《辦法》也進一步優化了併購貸款的貸款條件,其中最爲顯著的就是延長了併購貸款期限。即,控制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參股型併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
此外,《指引》提出的“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60%”監管要求,在《辦法》中仍按照“控制型併購貸款”與“參股型併購貸款”不同特點,被進一步細化。
即,控制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將不得高於70%,權益性資金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於30%;而參股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則不得高於60%,權益性資金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低於40%。
據悉,《辦法》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9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並適時發佈實施,推動併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增強經濟增長動能。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