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安穩終老…高雄婦買房「借名登記」! 14年後竟遭兒要求搬離

▲郭婦向兒子借名登記買房,未料14年後竟被兒子要求搬離。(示意圖/記者許宥孺攝)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顏姓男子爲了房產不惜與母親郭婦對簿公堂,認爲該房登記在他名下,想與前妻、孩子共同搬回居住,因此自113年9月起不斷要求母親搬離,並稱願意補貼租屋租金,然郭婦置之不理,顏男因此提告請求遷讓房屋。但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該屋系郭婦所購買,顏男僅是借名登記,因此駁回顏男請求。

判決書指出,顏男主張該屋於99年8月購入,並由他登記取得所有權,當時由他與配偶張女、母親郭婦同住,後經歷他工作外派、妻子搬離,並於107年結束婚姻,後張男即將結束長期外派生活,且與前妻討論後,爲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決定搬回該屋居住。顏男於113年9月起不斷向母親表示想將房子收回自住,並要求母親儘快搬離,還撐願補貼租屋租金,但母親置之不理,因此只好提出告訴,要求郭婦將房屋騰空返還。

但郭婦卻表示,該間房屋當初是由她在女兒陪同下透過房仲覓得,但因她無工作紀錄及收入證明,難以辦理貸款,考量兒子顏男有職業軍人身分,經徵得同意後,以顏男名義辦理貸款。完成購屋後,每月8500元的房貸,均由郭婦匯款或存款進顏男戶頭繳納。

後顏男於101年退伍,並以退伍金償還貸款,郭婦感念其孝心,並未反對,但有強調該屋是她買來養老,並打算住到終老,當時顏男也表示同意。郭婦認爲,因雙方有借名登記之約定,顏男房子爲郭婦所有,擔心她死後房屋需作爲遺產與其他繼承人按比例分配,纔會提告要求她搬離。

橋頭地院法官審酌證人郭婦女兒說法,以及銀行匯款紀錄,勘信房貸系由郭婦繳納;且在雙方對話紀錄中,顏男曾傳訊「這個從來不是我開口要求來的,請想清楚當初誰找我商量的」等語,足認房屋爲借名登記在顏男名下一節爲真,郭婦爲該屋實際所有權人應屬有據,因此駁回顏男請求。全案可上訴。